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近日,财政部发布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关中央管理企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工作截止时间为9月1日,相关规定拟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可以反映知识产权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向市场传递有用信息。目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下称会计准则第6号)及相关会计规定的披露要求,我国企业仅应将按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会计准则第6号作了补充,将企业拥有或控制、但由于不满足会计准则第6号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重大知识产权纳入披露范围。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6项强制披露要求和1项自愿披露要求,并明确了具体披露格式。